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重点内容全面解读
发布日期:2023-06-13 浏览量:

前言:

202012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以下简称《国防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2021  1  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国防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此次修订充实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各领域的基本制度,体现了相关重大政策制度改革成果。

一、《国防法》修订的主要原因

新中国第一部国防法是 1997 年颁布实施的。如今 20 多年过去了,世情国情党情军情都发生了较大变化,此次修订主要原因有如下几个:

一是国防和军队建设面临的形势与需求发生了较大变化。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深入发展,国际战略格局深度调整,我国安全环境错综复杂,对促进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的同步提升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需要对国防法律制度作出相应调整。

二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和习近平主席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主席从治国理政的宏图大略中思考、谋划国防和军队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论新思想新判断,迫切需要将这些战略决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党和国家意志,在国防基本法律中得到全面反映和具体体现。

三是确认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的成果。进入新时代,国防和军队建设经历整体性革命性变革,武装力量领导指挥体制、规模结构和力量编成、军事政策制度 改革接续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体制、结构、布局、面貌焕然一新,迫切需要将这些改革成果在国防法中予以制度化、规范化。

四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律体系。国防法作为军事法律体系中的关键组成部分,是这个体系的母法,发挥着龙头作用,对其进行全面修订,可以为制定、修改国防法律、国防法规和国防规章提供坚实的上位法依据,加快推进军事政策制度改革步伐,体系化完善中国特色军事法律制度。

二、新修订的《国防法》的主要内容

2009  8  27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包括国防法在内的法律和法律解释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征用”。这次修改,只涉及到国防法第 48 条的两处规定,修改的幅度非常小。而 2020  12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国防法,共修改 54 条、增加 6 条、删除 3 条,调整了第四章、第五章的章名,修订后的国防法共 12 章、73 条。

这次比较全面的修订,其内容可概括为 10 个方面:

一是强化了党对国防活动的集中统一领导。新增指导思想一条,明确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我国国防活动的指导思想。强调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是完善了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优化调整了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部分国防职权;根据宪法的规定,新增“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的内容。

三是完善了武装力量法律制度。新增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时代“四个战略支撑”的使命任务;新增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规定的岗位实行文职人员制度等内容。

四是拓宽了国防活动的领域。将原来的“边防、海防、空防”拓展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并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在太空、电磁、网络空间等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活动、资产和其他利益的安全”等内容。

五是完善了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法律制度。首次将“创新驱动、自主可控”纳入国防科研生产方针;新增“国家充分利用全社会优势资源”“加快技术自主研发”“完善国防知识产权制度,促进国防科技成果转化”等内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价值规律要求,将“军事订货”修改为“军事采购”。

六是完善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法律制度。将原来的“国家对国防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制度”修改为“国防经费依法实行预算管理”;新增“国防资产中的技术成果,在坚持国防优先、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其他用途”等内容。

七是完善了国防教育法律制度。规定“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防教育的组织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国防教育工作”等内容。

八是完善了国防动员法律制度。根据国防动员领导体制改革和国防动员工作需求,规定“国家国防动员领导机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国防动员准备和实施工作”等内容。

九是强化了军人义务与权益保护。新增军人必须“忠于中国共产党”的义务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关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要求,重点对军人地位、荣誉、权利和相关保障等方面制度作出规定。

十是完善了对外军事关系法律制度。新增“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等内容;新增武装力量海外运用一条,依法保护 海外中国公民、组织、机构和设施的安全,参加联合国维和、海上护航、联演联训、打击恐怖主义等内容。

三、新修订的《国防法》首次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写入其中,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防御性国防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不论是在一穷二白的新中国成立伊始,在经济社会迅猛发展且 GDP 稳居世界第二的改革开放时代,还是在日益接近世界舞台中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都毫不动摇地坚持防御性国防政策。

新修订的国防法,旗帜鲜明地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以国防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防御性国防政策,这在我国国防立法建设史上是第一次。与 1997 年国防法相比,这一表述更加清晰、明确,不仅体现了我国国防活动的防御属性和自卫属性,也表明了国防活动所应坚持的价值取向,并且具有重大意义:它以法律形式明示了我国奉行防御性的国防政策,把长期以来党和国家的政策主张和实践做法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更加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它有力地回击了个别国家关于“国强必霸”“中国威胁论”“战狼外交”的恶意攻击,同时也向全世界宣告了我国国防建设的目的仅限于自身防卫和正当需要,有利于展示我国爱好和平、坚持和平发展道路的国际形象。

 1997 年国防法关于开展国防活动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新修订的国防法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的新规定,连同“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新内容,共同构成了新时代防御性政策体系,充分展示了我国国防重防御、求和平、谋统一、尚义战的价值理念。

四、新修订的《国防法》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方面规定的新的内容

总体国家安全观是 2014 4月,习近平主席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贯彻落实习近平主席总体国家安全观,新修订的国防法在总则中规定:国防活动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这一规定,将总体国家安全观上升到国防基本法律的高度加以规范,彰显军事安全对其他安全的保障功能,并作为新时代国防活动指导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国防法适应时代要求、与时俱进的法律品格。

在分则中,总体国家安全观也得到了具体体现。例如,在分则“对外军事关系”一章第 6769 条明确规定:中国“坚持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安全观”“参与安全领域多边对话谈判,推动制定普遍接受、公正合理的国际规则”。这些规定,体现了中国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体现了中国的军事力量既重视对自身安全的保护,又重视共同安全,打造命运共同体,推动国际社会朝着互利互惠、共同安全的目标相向而行。

五、新修订的《国防法》在全民国防教育方面作出的新规定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军政军民团结是实现富国强军相统一的重要政治保证。新修订的国防法在国防教育领域,充实完善了不少新的内容。

一是在总则中新增“坚持全民国防”的规定,这是我国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鲜明体现了我国国防的全民性特征;新增“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支持和依法参与国防建设,履行国防职责,完成国防任务”的规定,有利于将“坚持全民国防” 的活动原则落到实处,增强公民和组织履行国防义务、承担国防职责的观念,从而汇聚起军民同心推进强国强军事业的磅礴力量。

二是充实了国防教育的目的任务,新增“强化忧患意识”“提高国防技能”的规定。增强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个重大原则,也是国防教育一项重要任务,它有助于全体公民认清当前云谲波诡的国际形势和艰巨繁重的国内任务,有利于我们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国防技能是公民履行国防义务必须具备的体能和军事技能,是公民履行国防义务能力和素质的具体体现。新修订的国防法在重视理论教育的同时,增加行为教育的内容,较好地体现了“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国防教育原则,做到知行一致、理念与行动统一。

三是新增了学生军事训练制度的规定。学生军事训练制度,以前一直是兵役法规范的重要内容。根据军事政策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将学生军事训练制度纳入新修订的国防法之中,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这一规定,既可以强健学生体魄,提高他们参与保卫祖国的能力,又可以使“提高国防技能”的教育任务得到具体落实。

四是增加了国防教育对象的类别。新增了“公职人员”这一类教育对象,规定他们“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国家公职人员,主要是指各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他们是国防教育的“关键少数”。加强公职人员国防教育,提升其国防素养和国防能力,发挥他们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对于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良好氛围,对于深入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具有重要作用。

六、新修订的《国防法》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新修订的国防法中“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与原来的“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只有一字之差,这样的变化体现了怎样的理念?

“尊崇”与“尊重”之间仅有一字之差,但二者的区别十分明显。尊重,意指对人或事物的尊敬、重视。尊崇,除了具有尊重的意思外,还包括推崇、甚至是崇拜。与尊重相比,尊崇一词含义丰富、程度较深。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提高军人地位的高度重视,对军人特殊劳动的高度认同,对军人权益保护的有力强化。

著名军事理论家若米尼曾说过:假使在一个国家里,那些牺牲生命、健康和幸福去保卫国家的勇士,其社会地位反而不如大腹商贾,那么这个国家灭亡就一点也不冤枉。因此,赋予军人较高的社会地位并依法保护军人的权益,是古今中外多数国家的政策取向。在我国,党和国家在革命、建设、改革的各个时期,都高度重视军人地位和权益的保护。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新修订的国防法在总则中调整充实了军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将原法中的“保护”修改为“保障”,将保障的内容由“合法权益”拓展到“地位和合法权益”;在分则“军人的义务与权益”中规定“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在此基础上新增“国家建立军人功勋荣誉表彰制度”。这些规定,拓展了军人权益保障的范围和内容,凸显了军人的政治荣誉权,提高了军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作用。

新修订的国防法,完善了军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将原法中关于国家和社会优待军人、保障退役军人、抚恤优待军人家属的列举式规定,分别修改为“国家建立与军事职业相适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军人待遇保障制度”“国家建立退役军人保障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和“国 家和社会优待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这样的规定,将“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落实落细,使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权益保障的范围和内容更为全面、系统、概括,为军人军属安心献身国防提供了制度保障,为退役军人解除了后顾之忧,为下位法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保障,对于凝聚和稳定军心、提高备战打仗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稳定社会发展、增进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