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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就《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16-10-26 浏览量:

2013年11月27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2月16日谢伏瞻省长签发,2014年2月1日正式实施(全文见本报2014年1月21日5版)。这是我省第一部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规章,填补了我省对人防工程建设立法的空白,完善了我省人防法规政策体系。为认真贯彻落实好这部政府规章,日前,省人防办负责人接受了《河南日报》记者的采访,并就有关问题作了解答。

问:出台《办法》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人防工程是促进人防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保障,是国防工程和城市防护工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好、管理好人防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意义十分重大。长期以来,全省各级在深入实施城镇化战略、加快城镇化建设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人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推进人防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在结合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方面,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随意降低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质量标准和重建轻管等问题,对国防安全利益造成了一定危害。《办法》的颁布实施,使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提高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促进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人均占有人防工程面积,强化人防工程的质量与管理,增强城市战时防空抗毁能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条款有哪些?

答:《办法》共38条,主要是对人防工程的适用范围、建设原则、相关部门职责、规划要求、建设标准、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维护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基本涵盖了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各个方面。

本《办法》第一个亮点是规定按照规划建设人防工程,并且注重人防工程之间的相互连通。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人防工程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做了明确规定,第九条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接口。这样就保证了人防工程之间的连通成片,便于战时的利用。第十条规定建设公用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优先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

第二个亮点是《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这在以前国家和我省规定都是减半收取,为了和国家新的文件政策规定相一致,以后建设的政府保障性住房只要符合条件,经人防部门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一律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这样一来对全省的政府保障性住房作了统一规定,便于各市操作与执行。

第三个亮点是《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按照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已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可以不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易地建设。这就保证了各类不同等级人防工程的合理布局,这也是本《办法》对以往规定的突破。

第四个亮点是《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持人防工程建设审查批准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一来,就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了人防工程的行政审批,减少了审批的随意性和自由裁量。改变了以往用法律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来规定人防工程的审批程序。

第五个亮点是《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若违反该条例,除责令改正外,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这在罚款金额和处罚手段上大大提高,是对人防法律法规的突破,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维护了本《办法》的权威。

问:《办法》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办法》第四条至第七条分别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建设编制城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要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二是发改、住建、规划、财政、国土、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三是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问:《办法》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和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和范围作了规定。这一规定与《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18号)文件规定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是一致的。这样规定能够有效增加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准确把握标准,便于人防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减少随意性。

本条在概念上需明确两点:一是对新建民用建筑的解释,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二是“配套设施”是指与工业厂房有关的设施,如工业生产原料和产品的仓库、水、电、暖房等。

问:在什么情况下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河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及《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18号)对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问题作出的明确规定。在《办法》第十四条中列举了5种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情形,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规划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在《办法》第十五条中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列举了五种情形:一是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二是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予以免收;三是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四是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五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上述5种情况是在不具备建设人防工程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不意味着不应该建设人防工程。

问:如何保证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质量?

答:《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分别对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的生产、检测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二条又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由具有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质的机构实施”。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质量监督手续”。这些规定改变了以往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的状况,从而保证了人防工程的质量。

问:《办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管理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各级人防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对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这里所说的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维护和管理是指:指挥工程、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其所需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及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其所需费用由使用人或使用单位负责。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用途和根本目的,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平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服务。依据《人民防空法》和我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法律责任,除对人防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加以重申、强调外,还进一步明确了如果违反本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维护了本办法的权威。

问:贯彻落实《办法》,应做好哪些工作?

答:本《办法》是指导、规范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一部重要政府规章,贯彻好、落实好《办法》是当前乃至今后我省人防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人防部门要广泛宣传施行《人防工程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要深入学习《办法》文本,逐条研究所含内容,吃透立法本意。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要认真解决制约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省人防办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办法》,制定出台与本办法相配套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各级人防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人防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依法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的各项职责,切实解决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滞后、审批把关不严、建设标准不高、维护管理滞后等有法不依的突出问题,推动城市建设与人防工程建设协调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