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通知
防空地下室设计条件核定(告知服务)
发布日期:2021-05-17 浏览量: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含县城、重点镇)规划区(包括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内新建民用建筑,应按照其一次性规划新建或者新增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修建甲类6级防空地下室,具体数据以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的地上面积为准。人防工程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应由甲级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省人防办公示的设计单位)设计,人防工程要满足服务半径要求。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的,按人员掩蔽工程设计;超过1万平方米的,每增加一万平方米,增设一个专业队工程与一个物资库工程,以此类推;专业队组建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专业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