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市政府部门名称 | 抽查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事项 类别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 方式 | 备注 |
1 | 市人防办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和平时开发利用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国人防字第211号)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市人防办 | 一般检查 事项 |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人防工程 | 3%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
2 | 市人防办 |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十条: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规划建设公共绿地、交通枢纽以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时,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优先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者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市人防办 | 一般检查事项 | 已批准修建人防设施的建设项目 | 5%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上一篇:市委巡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