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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9-23 浏览量:

2026年7月29日,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8月5日以市政府令第28号印发,自9月10日起施行,现就《实施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水资源严重短缺,人均水资源量为341立方米,分别占全国、世界人均水平的1/6和1/20,占全省人均水平的89%,属于极度缺水地区。2021年9月6日,我市出台了《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为节约用水相关工作提供了一定的制度支撑。《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实施以来,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主导作用未充分发挥,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明确。二是节水管理机制与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上位法衔接不顺畅,一些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一些有益经验和做法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三是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不强,尚未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节约用水的良好氛围。为深入贯彻 “节水优先”方针,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节约用水的决策部署,加强我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法治支撑,破解工作难题,亟需编制配套的《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实施细则》。

二、制发依据

(一)国务院《节约用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6号);

(二)《河南省节约用水条例》(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

(三)《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平顶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不分章、节,全文共二十九条。

(一)关于立法目的与节约用水原则。为了规范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全市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实施细则》。规定节约用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节水优先、总量控制、科学配置、循环利用的原则。

(二)关于政府部门在节约用水工作中职责。《实施细则》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和措施,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对发展改革、城市供水、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体育、农业农村等重点主管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职责做出细化规定。

(三)关于用水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水资源状况评价、节约用水潜力分析、节约用水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对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定额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类型作出细化规定。并对新增计划用水单位和临时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审批做出规定。

(四)关于节水管理。为了规范节水评价工作,《实施细则》规定了节水评价时应当分析规划和建设项目及其涉及区域的用水水平、节约用水潜力,评价其取用水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节约用水指标的先进性,评估节约用水措施的实效性,合理确定其取用水规模,提出节水评价结论与建议。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约用水工艺改造,采用循环用水、分质供水、再生水利用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提高用水效率。重点行业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对照用水定额进行分析论证,开展水效对标。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其他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水诊断。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

(五)关于超计划(定额)用水管理。用水单位年度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定额)的,对超出部分实行累进加价,加价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用水水平超过省用水定额的重点行业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水平超过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的黄河供水区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限期实施节水改造。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用水量超出年度用水计划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进行用水审计。

(六)关于非常规水源的使用。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非常规水源利用规划等专业规划时,应当明确非常规水源最低配置量、配置对象及水源类型。规定了市、县(市)、石龙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源条件的计划用水单位下达的用水计划中应当明确非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对具备利用非常规水源条件而不优先利用的,核减其下一年度常规水源的计划用水指标。园林绿化部门绿化用水,住宅小区、单位内部的景观用水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七)关于其他节水管理。建设地下工程项目开挖深度达到一定规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开工前,将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并对合同节水管理、水权交易等进行了规范。

四、政策问答

1.节约用水是不是不让用水?

答:节约用水不是不让用水。节约用水是采取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措施,减少水的消耗,提高用水效率的各类活动。

2.本细则什么时候正式生效?适用哪些主体?

答:2026年9月10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平顶山市全域范围内所有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工业企业、服务业商户、公共机构、建设项目及非常规水源利用主体,覆盖农业、工业、城镇生活、市政绿化全领域节水管理。

3.哪些单位必须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答:四类主体必须纳入计划用水管理:

(1)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2)使用公共供水,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非居民用水单位;

(3)洗浴、洗车、游泳、水上娱乐、制水等特种行业用水单位;

(4)使用非常规水源的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

4.哪些单位必须纳入定额用水管理?

答:对使用公共供水且以面积、人员、床位等确定定额标准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用水定额管理;对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实行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

5.用水单位超计划(定额)用水会有什么后果?

答:我市非居民用水严格执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超量用水部分累进加价收费;用水水平超过省用水定额的重点行业计划用水单位,用水水平超过黄河流域强制性用水定额的黄河供水区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将被纳入重点监管、督促技改。

6.对超计划(定额)用水认定结果不服,如何维权?

答:用水单位可在收到超计划(定额)用水通知15日内,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水量复核;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供水主管部门20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正式书面复核结论。

7.水平衡测试指的是什么?水平衡测试多久做一次?哪些用水单位必须做?

答:水平衡测试是对用水单元或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量、计算、统计和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查找问题并提出持续改进建议的过程。

重点监控用水单位每5年必须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非重点监控的一般计划用水单位无需强制测试,但需常态化开展节水诊断,同时鼓励自愿开展水平衡测试提升用水效率。

8.非常规水源主要指什么?不使用会被处罚吗?

答:非常规水源,亦称非常规水,是矿井水、雨水、海水、再生水和矿化度大于每升二克的咸水的总称。

细则明确刚性约束:具备利用条件但拒不优先使用的单位,直接核减下一年度常规用水指标,属于硬性管控措施。同时, 园林绿化部门应当优先使用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住宅小区、单位景观用水禁止取用地下水,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9.新建、改扩建项目有哪些节水硬性要求?

答: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节水设施投资纳入项目总投资。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10.什么是用水审计,什么情况下会开展用水专项审计?

答:用水审计是对用水户的取水、用水、节水、耗水、排水和外排水等情况的合规性、经济性及对生态环境影响进行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活动。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年度用水量超出核定计划的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单位开展专项用水审计,溯源跑冒滴漏、管理漏洞、用水集约节约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提质。

11.什么是合同节水管理?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合同节水管理是节水服务企业与用水单位以契约形式,通过集成先进节水技术为用水单位提供节水改造和管理等服务,获取收益的节水服务机制。

12.细则施行后,公共机构、机关单位有什么新要求?

答: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应当加强内部节约用水管理,厉行节约,杜绝瓶装饮用水浪费等现象,带头使用节约用水产品和设备,建设节水型单位。

13.本细则和2021年出台的《平顶山市节约用水条例》是什么关系?

答:条例是上位总规则,细则是落地操作手册,解决了以往“有条例、无细则、难落地”的问题,是当前我市节水管理最新、最权威的实操依据。

六、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26年9月10日起实施。

七、解读机构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平顶山市司法局

解 读 人:何静静 

咨询电话:0375-8869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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