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信息
受理编号:
51940
信件名称: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征缴
信件分类:
咨询
提交时间:
2026-01-06
信件内容:
经人防部门审批过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由于资金问题,不愿继续按照人防工程标准进行建设,人防主管部门多次催建,建设方不愿继续建设,希望以应建人防面积按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这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回复信息
回复部门:
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回复时间:
2026-01-06
回复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第十四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的,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3.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人防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