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告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订《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15 浏览量:

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修订《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及二级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现将《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412 


 

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促进本办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办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负责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

   (二)拟减轻、从轻或免于处罚的;

(三)上级交办的案件;

(四)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

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按照原《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办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的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部门(以下简称承办部门”)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其他业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部门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五条 送审时,承办部门应当提交调查报告、依据、证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负责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的时间予以补充。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超出本办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合,是否享有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六)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负责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交承办部门

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执法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部门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九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办领导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部门参加;必要时,对复杂、疑难案件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或事项,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有关材料,相关科室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二条 负责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后,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报告或者审核意见,根据不用情况,提出相应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执法主体不适格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提出立即停止执法行为的建议;

(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的建议;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依法完善法定程序的建议;

(六)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提出建议适用或者更正的建议;

(七)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的建议。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部门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四条 法制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2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承办案机构。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要与负责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协商沟通,经沟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提交党组会或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的审核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平顶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附  件.doc